调解与修复并行 ——湖州中院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效果好!
以调解促公益
以修复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线上+线下”一体推进
为绿水青山打造“司法护盾”
来看湖州中院成功调解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2021年1月15日,在湖州中院主持下,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沈某等八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最终成功调解结案。本案的成功化解真正体现了以最小成本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目的,以最优路径体现修复监督的最高效能。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沈某等8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结伙对长兴县李家巷镇某山的石料进行非法开采,共开采石料1.8万余吨,价值人民币69万元,对山体造成了损害。经评估,被开采山体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0.9466万元。
在发现被告违法行为后,检察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没有相关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故向湖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沈某等8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0.9466万元和评估费用人民币5万元。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多次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勘验,详细咨询环境技术专家的意见,并组织公益诉讼人和沈某等8人进行调解。
最终,双方就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具体修复方案实施、修复效果验收、双方权益保障、评估费和诉讼费的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约定以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治理方案为修复基础,由沈某等人支付修复费用、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实施替代修复,在第三方组织验收时邀请生态环境部门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参加等内容。
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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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湖州中院充分运用“绿源智治”系统,采用“线下调解+论证修复方案、线上公告+接受公众监督”的方式,实现了调解与修复并行,发挥了最大的环境保护治理效能。不仅便捷了公益诉讼调解司法流程,给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修复机构等多方主体提供了便利,也保证了监督的时效性和质量,实现了“‘调解、修复、监督’三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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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现场施工
现场勘查
修复进展
案件受理后,法官对受损山体进行了多次实地勘查,在征询相关机构的专业意见和对修复方案进行了充分论证后,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客观承受能力、受损山体修复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内容,围绕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要义,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调解。
在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线上公告后,调解书确定的专业修复机构就运用“厚层基材复绿技术”对受损山体进行了“喷播复绿”,保证了生态修复“不走弯路”。截至目前,主体修复工程已实施完毕。
后期修复过程中,法院也会在线实时上传修复方案和修复进程,高效提升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修复委托方、社会公众等多主体的同步监督效率。
近日,本案已达成初步验收协议,待修复初步完成时将在网上发布公告,邀请各方主体到场验收。
来源 | 行政环资庭
排版编辑 | 沈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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